第402章 会议篇(3 / 4)

之一,坚决执行大宋帝国宪法内容,忠于国家事业,效忠帝国人民,坚决扞卫帝国主权,为帝国治安事业奋斗终身。"

吾立誓曰:“余愿投身大宋帝国之治安部,矢志不渝,为大宋帝国之卓越治安官。忠于圣天子,谨遵帝国之诏令,以大宋帝国与黎庶之福祉为念,殚精竭虑,尽忠职守,成其为适宜之治安官。

说还是有一些那方面的色彩,但是已经算是历史性的进步了。

是帝国司法系统的问题,某种程度上来讲,为了确保帝国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以及防止地方行政人员干预司法系统。因此,帝国司法系统授予了三个比较特别的主权,一是内部招考大宋帝国各部门的考试,基本上是吏部衙门下属的吏部考试院。在主持而司法系统的是由各系统的内务部考试,同时,人才选拔晋升基本上也是内部自主决定,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吏部和天子本人是不会太插手的。同时,监察工作也是司法系统的内部监察系统在搞。是惊动帝国的特大贪污案,否则基本上内外部势力不会插手。

一方面是司法系统的工作特殊性,这点还是需要注意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司法系统的组建,为防止行政力量和特殊人员干预司法系统组建,甚至说司法系统的各个高层在几十年内是不会挪窝,因为司法系统的逐渐是个比较大的货,不可能几十年,十几年就建好,只能慢慢熬。当时就情况而言,这一条有些不太合理。

决定进行少许改革第一点。几十年不挪窝,这一点是肯定要变的。长期在一个位置,很容易一权独大。

第2点,建立专业学堂。目前,帝国的律政工作者基本上还是老人前朝的讼师,因此在考取职业技能执照之前,官方不得不主持集中化培训。

当中有两个亮点是比较重要的,第一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律,这个东西是制度性进步,因此是比较一个有争议点的一个人,如果他道德在败坏,他犯的事情恨不得人人得而诛之,但是对不起他犯的事情在帝国宪法中不是违法,那就不能判他,除非通过法律程序修正法律进行填补空白,这种就叫象征类案件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添补帝国法律系统空白。

帝国政法院作为帝国的最高司法培正机关,可能要拆分重解,组建治安官学堂,专门培养治安官律政工作者。学堂要专门培养律政工作者,同时成立一个总的司法学堂。政法院的目的就变成了主要负责职能性执照,考试像律政工作者这种专业性比较强的,通过政法院考试才能领取执照,从事相关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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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事务所方面可能要的下属的皇家律政工作中心可能要解散了,或者说要缩一下编,本质上是由于当时的司法概念尚未成行,不要说普通民间,就连官方多数还是依靠行政命令处理,没有法这个概念,所以律政工作者吃饭问题就比较难,所以成立了皇家律政工作中心进行统一安置,偶尔是要执行强制性的象征的案件。王苏大案,许明君案包括,因为涉及鸦片流通被顶格处置的东辽大案皇家律政所派人参与的。(多半是初任被害者的辩护人,以前可能是直接下判决这回要出任被告和原告的辩护人,虽说有些纸面工程,但也算是一种进步)

目前许明军安明实业案之后,帝国司法体系已经有了历史性突破,所以他们的吃饭问题也不用愁了,仅保留部分作为皇家的律政顾问,剩下的让他们自谋出路。

就目前情况而言,多数是要被体制内吸收。受安明实业案中,因中央文件为限被迫撤回,所以各部门在进行紧急的措施修缮,文件审查需要大量的律政工作者,他们的吃饭问题是不用愁的,至于像民间大范围的,这个是比较难的问题。

帝国律政培训班上,一个老律政人的讲话是有些狠的:"律政这个行业说白了,不能心慈手软。比如说一个有钱人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