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章 会议篇(2 / 4)

公务员,军人和特殊类职业者身后的墓碑。官方评价是有要求的,不能瞎写。

股票案件中,许明君案,许明君作为帝国股资系统高层,操拱股票,致使重大国有资产损失。帝国法律体系根据修正民物法判决,剥夺一切身后名,包括着作及相关权,一律收归公共使用。同时,官方对其定义包括墓碑上也就只能写许明君。

东辽大案中应涉及鸦片流通,都是顶格处罚。李继玉按该条规定剥夺所有荣誉,原部队对在西宁国战时间因战功显赫,被授予西宁铁血战务部队的荣誉称号,同时,按照帝国相关原则,或者说潜规则,军队军官实施枪决时,出于尊重都是实行的军事专用的枪决,但是李继玉,执行的是普通枪决,同时该部队三十年内不会作为预备军官培养,有关部门不会招收该部队退出来的军官,基本上算是废了,政教员也被全部调走,接受政治审查。

这条基本上算是比较顶尖的,虽说很少用,但是还是要讨论一下这个法律体系是不是可以直接废掉。最终,经讨论,这条属于特殊类大法,如果要实行,需要执行法律系统大规模审议体系,即四方审计,帝国司法机关,民间律政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及天子召开联合会议集中审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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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是一个体系问题,帝国的司法体系关于法院审理方面,大理寺是作为二等的,一等的是帝国司法体系,随机跳的职业人员甚至可能都不是帝国体制内的而是官方的非官方的律政工作者最后就是一个体系问题,帝国的司法体系关于法院审理方面,大理寺是作为二等的,一等的是帝国司法体系,随机挑的职业人员甚至可能都不是帝国体制内的,被司法系统专业的官员者组成临时法庭,依据宪法体系为,进行相关工作。不过,这种天大的案子可能一百年都遇不到一个,现在要讨论的是皇家事务所体系算不算在这个体系内?因为前不久遇到的东辽大案,由于涉及鸦片流通问题,搞得天子大怒,鲜有的在去个人化运动后,越过司法流程一律顶格惩罚。并且抽调的是六名皇家事务所体系的人,那么这个一等法廷的随机抽人是不是要包括皇家事务所?这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其次就是关于皇权干涉问题,其中包括比较敏感的大赦,实际上,许明君案考虑到许明军算是帝国金融体系第一代职业从业者,对帝国的金融事业确实有显着关注。天子在让大理寺依法判决之后,特别对第三条剥夺身后名进行了回拨,承认其历史功绩。相关着作还是以他的名命字,并且执行的是公葬。

最终,经讨论,小案像是小偷小摸这种可以适当的给个面子,让天子可以特免其他的大案要案杀人,这种是坚决不可能赦免的。以宪法为核心。

最后就是一些特殊法,包括军队军纪这种专业性质很强,涉及面比较广的法,还要和有关方面进行讨论研究。这次会上肯定是做出不了决议的。

补充:一,各地区开始进行双向教育,一方面要深入讲法律法治,另一方面要根据各地情况融合性研究当地的道德理论,对于不好的要批评,对于好的要传承下来,嗯嗯的下限是法律,上限是道德。进行双向工作,这个只能根据各地的情况,基础原则是保证人身安全,不违背宪法。各部门进行研究理论统计汇报。这个东西只能根据各地的情况来说,不可能做到全部都一模一样。那会出问题。

二,律政工作者职业道德中将效忠天子改为效忠帝国。目前来说还不到那种地步,能够把孝忠天子改为孝忠帝国,算是历史性进步。

大宋帝国的司法相关成员里面包括律政工作者,带来还属于培养阶段,是大宋帝国政法班集中培养的授课内容,包括职业技术,法律道德,道德技术之类的。

同时,宣誓词改为:"我宣誓,我志愿加入大宋帝国治安官,成为大宋帝国治安官成员